地区司法局
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《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》(新党厅字﹝2019﹞13号)和地委办公室、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《关于<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>的实施意见》(喀党办发﹝2019﹞2号)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地区司法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,为正县级。第三条 地委全面依法治地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地委依法治地办)设在地区司法局,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,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,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地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,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、工作部署和要求等。地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地委依法治地办相关工作,接受地委依法治地办的统筹协调。第四条 地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地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地的决策部署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地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(一)承担全面依法治地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,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地中长期规划建议;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。(二)承办上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建议的工作;负责协调实施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。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、备案工作;组织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。(三)承担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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